为了加强中塞友好促进会武术交流协会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规范会员义务,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特制订本制度。

中塞友好促进会武术交流协会协会规章制度

文本版本:V1.0|最近修订:2025年08月28日|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塞友好促进会武术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WUSHU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CHINA & CYPRUS FRIENDSHIP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塞两国武术爱好者、文化推广者及关心两国友好交流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中国与塞浦路斯两国法律,尊重两国文化传统与社会公德;
(二)以中华武术为载体,促进中塞两国体育文化交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友谊;
(三)弘扬中华武术文化,推动武术在海外的规范化传播与可持续发展;
(四)搭建中塞体育文化交流的专业平台,为两国青少年及武术爱好者提供学习、展示、交流的机会。
第四条 本会注册地为塞浦路斯(具体地址以登记证书为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国际惯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接受中国驻塞浦路斯大使馆、塞浦路斯政府相关部门及中塞友好促进会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职责是:
(一)武术教学与培训
在塞浦路斯及欧洲地区开设武术培训班、大师班、青少年武术夏令营,推广中国武术套路、散打、太极及养生功法。
(二)文化交流活动
定期组织中塞武术文化节、武术表演、武术图片展、武术电影放映等活动,向塞浦路斯民众介绍中国武术背后的哲学与文化。
(三)赛事与表演
举办或承办中塞武术邀请赛、友谊赛,组织协会成员参加当地及国际武术赛事,并开展武术进校园、进社区等公益表演。
(四)学术与理论研究
收集、整理、翻译中华武术典籍及教学资料,开展武术历史、文化、科学训练方法的研究,出版内部交流刊物或电子资料。
(五)友好互访
组织中塞两国武术团体、运动员、教练员互访交流,协助塞浦路斯武术爱好者赴中国进修或参加武术段位考试。
(六)公益推广
面向当地华人华侨子女及塞浦路斯青少年开展免费的武术体验课,促进文化融合。
(七)承接委托事项
承接中塞友好促进会总会、两国政府部门及其他友好组织委托的文化交流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武术文化或中塞友好事业。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年满16周岁,未成年申请人需监护人同意);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宣传和推广武术文化。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两国法律及友好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武术或文化交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组织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内设机构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会长负责制: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协会的代表和核心,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对协会及全体会员负总责,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会员行使最高权力,在工作中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力,即在会员(或领导班子)对工作的思路或其他意见出现分歧时,会长在广泛听取意见和民主商议之后,代表协会做出最终决定。
其他成员的工作调整由负责人讨论后会长决定,励行各自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责任分工:
实行责、权、利一致原则。即一定的工作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相应的权力,享受相应的权益。这样才能使会员的权益不受损害,保障会员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包括个人、企业及友好组织捐赠);
(二)政府资助或中塞友好促进会总会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培训费、赛事报名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中塞友好促进会总会及塞浦路斯相关部门核准(如需)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中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塞友好促进会总会及当地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两国相关法律及本会宗旨,用于发展与武术文化传播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8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如当地法律要求);若无需核准,则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